一、定金
是指當事人約定的,為保證債權的實現(xiàn),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?qū)Ψ浇o付的一定數(shù)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。定金是擔保的一種。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,定金的數(shù)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,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,起到擔保作用。
民法典的規(guī)定
【資料圖】
第五百八十六條 【定金擔保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?qū)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。
定金的數(shù)額由當事人約定;但是,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,超過部分不產(chǎn)生定金的效力。實際交付的定金數(shù)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(shù)額的,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(shù)額。
第五百八十七條 【定金罰則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
第五百八十八條 【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,又約定定金的,一方違約時,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。
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,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(shù)額的損失。
二、訂金
根據(jù)我國現(xiàn)行法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(zhì),只是單方行為,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(zhì)。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一般情況下,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。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,不發(fā)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,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。
在商品房交易中,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(qū)別的。定金是一個規(guī)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。商品房交易中,買家履行合同后,定金應當?shù)肿鲀r款或者收回;若買家不履行合同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,開發(fā)商不履行合同的,應雙倍返還定金。我國《擔保法》還規(guī)定: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 定,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%。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,即產(chǎn)生相應的法律后果。
另一方面,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,《擔保法》中規(guī)定:擔保合同(即定金條款)是主合同的從合同,若主合同無效,定金條款無效(另有約定的,按約定)。換言之,若合同無效,定金條款亦無效,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。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,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,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。
訂金并非一個規(guī)范的法律概念,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(zhì),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,并不具備擔保性質(zhì)。商品房交易中,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,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;反之,若發(fā)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,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。
值得一提的是,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,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(或稱意向書)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,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,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。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,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,發(fā)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;若發(fā)展商違約,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,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(fā)展商雙倍返還定金。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,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。
由此可見,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(nèi)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,在簽訂購房合同時,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,并根據(jù)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。
合作聯(lián)系:東方地產(chǎn)dichan@em.eastday.com